销售的种子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时间:2024-10-01 14:40:37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经营

销售的种子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武合讲

一、销售大包装种子的,种子质量由购买者负责

大包装种子,是种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销售的种子。大包装种子是“中间销售的种子”,是加工、制作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原料,是中间产品,不适用种子质量真实制度,不可判为假、劣种子。大包装种子的销售者,只承担违约责任,不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销售的大包装种子,购买者既可自己使用又可销售给种子生产经营者,但不可销售给种子使用者。销售的大包装种子,购买者实行分装的,依据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购买者应对种子质量负责。

二、销售不再分装包装种子的,种子质量由销售者负责

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销售的种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是“终端销售的种子”,是直接销售给种子使用者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销售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者应对种子质量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武合讲,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

 


执业机构: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菏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行政诉讼 消费维权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污染损害 行政处罚 科教文卫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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