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5-03-09 09:12:00  作者:武合讲  文章分类:种子质量

销售假劣种子的刑事责任

武合讲

[摘要]销售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分为种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和种子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销售种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销售种子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不应追究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假劣种子;伪劣种子;伪劣产品。

 

一、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分为种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和种子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

种子法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冒充型假种子,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或者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不合格型劣种子,属于种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标识不真实型假种子,和没有标签的标识缺失型假种子,以及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标识不真实型劣种子,属于种子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

二、“假劣种子”都是“伪劣种子”。销售假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的销售伪劣种子罪是简单罪状,种子法规定的假劣种子都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种子。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

假劣种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的产品要件,不区分销售的种子是种子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还是种子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假劣种子。

三、种子法规定的三类假劣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该三类假劣种子的,依法追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一)种子法规定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劣产品

1.刑法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伪劣产品,对应于种子法规定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销售籽粒、果实类种子的,杂质是指除净种子和其他植物种子外的种子单位和所有其他物质和构造,掺杂的结果是致使“净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异物是指不是本品种种子的本作物种子,掺假的结果是致使“纯度”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失去应有使用性能是指失去种子应有的种植使用性能或者繁殖使用性能,造成的结果是致使“发芽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2.刑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刑法规定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应于种子法规定的“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劣种子。

(二)种子法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属于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和“以次充好”的伪产品

1.冒充种子。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刑法规定的“以假充真”的伪产品,对应于种子法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即以不具备种植使用性能或者繁殖使用性能的材料冒充种子。

2.冒充品种。品种不同,特征特性也不完全相同,任何一个品种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点,具有不同的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的区域。刑法规定的“以次充好”的伪产品,对应于种子法规定的“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假种子,即以不具备某种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区域品种的种子冒充具备某种应用价值和适宜种植区域品种的种子。

四、在种子法规定的八类假劣种子中,有五类假劣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生产、销售该五类假劣种子的,不可追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一)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叙明罪状

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叙明罪状,叙明的罪状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以下四类假劣种子不属于伪劣产品

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三类假种子,以及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既不属于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劣产品”,又不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产品”;未“掺”不“冒”的产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

种子质量不是由种子标识决定的,种子标识不真实,不代表种子质量不真实。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针对的是质量伪劣的产品,不包括标识不真实和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种子法规定的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属于“标识不真实”的产品。种子法规定的没有标签的假种子,属于“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上述假劣种子与种子质量的伪劣没有关系,举例说明如下:

例如,种子种类是对作物种类和种子类别的合称。《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规定,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种子类别按照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按照育种家种子、原种、大田用种标注。因为原种的质量高于大田用种的质量,所以销售原种种子的标签标注大田用种的,虽是种子种类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假种子,但其种子质量确实是同一品种的真种子。

又如,在侵犯品种权纠纷案件中,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常用的手段是销售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种子。虽然销售的种子是标识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假种子,但其种子质量确实是授权品种的真种子。

再如,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劣种子,其种子质量完全可能达到甚至高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不属于伪劣产品

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伪劣产品。销售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无论是否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都不可追究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销售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劣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犯销售伪劣种子罪的刑事责任;未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依法追究犯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的刑事责任。

五、除应当附有标签而没有标签的包装种子外,判定种子标识不真实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假种子,必须以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为依据

(一)品种与不应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不应判为假种子

判定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假种子,必须以种子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为依据。对于品种与标签不应当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不应当附有标签的种子,不可判为假种子。销售品种与标签不应当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不应当附有标签的种子,不可追究刑事责任。

(二)品种与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应判为假种子

使用说明不是种子标签。种子标签与使用说明合并印制的,品种与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使用说明的种子,不可判为假种子。销售品种与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使用说明的种子,不可追究刑事责任。

 

武合讲,中国种子协会法律服务团成员,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作物遗传育种学和农业经济法学退休教师。联系方式:手机13605306590;微信whj5668515。


执业机构: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菏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行政诉讼 消费维权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污染损害 行政处罚 科教文卫 刑事辩护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武合讲律师 > 武合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