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提离婚,配偶反对怎么办

时间:2012-02-16 16:44:04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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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对于现役军人的离婚问题,我国法律有特别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可知,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索赔技巧:现役军人应当向所在单位的领导如实汇报自己的婚姻状况和自己要求离婚的想法,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要了解情况,进行调解,如果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会出具证明同意离婚,现役军人持部队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部队会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也会出具证明,这时现役军人持部队证明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资深婚姻问题解决专家,江苏婚姻家庭维权网站长,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帮助起草离婚协议、进行专业咨询,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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