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

时间:2012-07-22 09:10:17  作者:tsq  文章分类:涉外离婚

汤圣泉律师 咨询热线:18912980758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涉外婚姻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汤圣泉律师 > 汤圣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