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配偶一方先死亡,公司股份如何继承

时间:2012-12-03 11:46:1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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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持有公司70%的股份,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三个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30%。钱某死亡后,其妻作为继承人要求继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份额,并行使其丈夫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成为公司的董事长。另外的三名股东对此有异议。认为董事长已经死亡,公司章程对配偶能否能当然继承股份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如果承认其妻可以继承股份,那么她就当然会成为公司的董事长,这对公司经营是不利的。那么妻子能当然继承亡夫在公司中的股份,并行使相应权利吗?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是否能继承,过去有不同的审判实践,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公司既有人和的性质又有资和的性质,股东不仅仅是单纯向公司出资,也存在股东间的互相信任,因此,对于股份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但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公司法》第76条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股份就可以继承,这种继承是全面的、概括的,不仅仅是继承单一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参与、决定公司事务的权利。

 

执业机构: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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