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2-22 20:26:32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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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美兰(女)系河南某厂职工。1978年9月27日,刘美兰与同单位新来职工陈爱国结婚,并于1979年生育一子。由于婚前刘美兰对陈爱国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陈爱国有酗酒恶习,每次喝得酩配大醉,并打人骂人。家中的收入,基本上都被陈爱国喝酒花掉了。刘美兰多次劝说丈夫陈爱国戒酒,但屡屡遭到陈爱国的打骂。1998年,儿子高考后,刘美兰发现家里一贫如洗,连儿子上大学的学费都无法支付,为此,搬到妹妹家中居住。
2004年12月,刘美兰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刘美兰认为,丈夫陈爱国有酗酒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5年,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陈爱国辩称喝酒是自己的爱好,又不影响他人,不是法定过错,不同意其离婚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之身体健康,更使原告刘美兰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家居住,现夫妻分居已满2年,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刘美兰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南京离婚律师汤圣泉律师分析】
本案陈爱国经常喝酒,每次都喝得酩配大醉,喝醉了还打骂他人,包括妻子、孩子,将家里的钱财全部用在喝酒上,致使家中一贫如洗,家里的经济陷人危机,不但影响了基本的家庭生活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更影响了夫妻感情。妻子刘美兰不堪忍受丈夫的酗酒行为,于199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起诉日,可见夫妻感情已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4)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此,法院仅把酗酒作为认定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客观事实,并未作为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律根据,最终判断刘美兰与陈爱国离婚,依据的还是分居满2年的法律规定。对于不同程度的酗酒,应当作出不同的判断。在具体案件中,关键是看由于一方或双方的酗酒行为,对于夫妻感情的影响如何,对于家庭关系的影响如何,夫妻感情是否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例如本案中,夫妻二人因一方酗酒致使感情不和分居已达2年之久,足见两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当准许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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