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8 13:14:10 作者:汤圣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子女处理问题一般参照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子女处理办法如下:
1.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作如下划分:(1)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2)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彩票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3)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同居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个人所有的财产对待。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向对方索取的财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双方当事人同居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判决返还。但买卖、互易、彩票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5)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6)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同居关系,双方则无相互继承的权利,只能根据扶养的具体情况,按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遗产。
2.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具体处理坚持以下原则:(1)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2)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4)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同样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汤圣泉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资深婚姻问题解决专家,江苏婚姻家庭维权网站长,现执业于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涉外婚姻纠纷,帮助起草离婚协议、进行专业咨询,承办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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