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08 22:07:5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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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婚后双方10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同年3月,二人复婚,复婚后仅1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之间对其他财产并无异议,但对上述10万元存款争论较为激烈。张某称,我与李某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婚,该10万元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分得存款的一半5万元。李某辩称,张某与我2008年1月离婚时10万元存款已归我所有,尽管两人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婚。但该存款已属我婚前个人财产,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
本案中,李某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1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10万元存款即从2008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了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1个月又复了婚,且两人仍在一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10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的一半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