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违约

想咨询一下,我买的新房开放商没有按时交房,合同签署的是2009年3月31日交房。但是现在现在通知我是2009年8月24日交房,按现在的交房日期算是不是应该支付违约金?
还有就是我同时也买了该小区的地下室(面积是11平米)是全额付过款的,现在告诉我原来的地下室没有,要给我更换一个(8平米)的地下室。像这样的事情是不是他们违约在先我可以找他们赔偿吗?如果赔偿是按现在的价位赔偿还是按我购买时的价位赔偿。
我个人认为我买的东西是付过款的,应该属于我个人财产,在没有通过我同意的情况下就告知我没有了。像这样的事情我应该怎么解决?
谢谢!盼回信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09-21-状态:未解决]
李玉珠律师的解答:

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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