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纠纷
甲乙双方合作伙伴签有合同,经营期间的所有费用和债务按1:1比列分担,经营期间租丙方(房东)的门面,年租2万。,双方合作一年后散伙,但是甲方欠乙方8000货款,且共同欠丙方一年的房租,由此乙方将甲方高尚法院,要求偿还8000元货款,遭甲方拒绝,理由是两人散伙后尚欠房东一年房租2万,按事先合同乙方应当偿还一万,除用8000货款抵用以外,还应出资2000元以偿还债务,因乙方是外地人,居无定所,很难找到其人,故这8000元只能低能冲抵房租。请问:家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是否会将判决甲方先将乙方的货款还清,再共同赔偿租金?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11-06-状态:未解决]
李玉珠律师的解答:
应该先共同赔偿租金,甲方再将乙方的货款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