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在工作时(开出租)与对方发生纠纷.被对方殴打.报警后因对方车量无牌并打算闯红灯逃逸.故开车撞击对方车辆左后侧.使其无法逃逸.但对方继续下车打算殴打我.我开车躲避后对方开车追击我车.并撞击我车左侧使我车横移后逃逸.再第二次撞击点附近造成行人受伤.此案我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否打赢官事? 希望由上海的律师能给与指点并留下联系方法.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09-12-14-状态:已解决]
李玉珠律师的解答:
你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详情来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