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托人照顾伤者,自己离开现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时间:2011-08-02 15:54: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肇事后托人照顾伤者,自己离开现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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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付某系一个体户主所雇司机。某日,付某驾驶农用运输车,在某市一胡同内由西往东倒车时,与行人周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于付某着急送货,便托跟车人胡某叫出租车送周去医院,付某则开着肇事车到另一地方送货,离开了现场。后付某多次打胡的手机联系,并到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找过周某,都没找到。之后,付某再次在某鞋料店打电话给胡某(其手机在被害人亲属手中),并告知所在地点,胡某很快赶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方的电话后也来到此处,将肇事车扣押,将付某带回交警队。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付某在倒车过程中将行人撞倒后,驾肇事车到另地送货的行为属肇事逃逸还是脱离现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事故发生后,付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抢救伤者,而是趁伤者被送往医院之机,驾肇事车脱离现场。虽然付某辩解离开现场的目的是送货,但实际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付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按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处理。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实践中,发生事故后将肇事车留在现场,司机逃跑的情形一般不认定逃逸,理由很简单,司法机关可根据车牌号码等线索找到肇事者;而司机驾驶车辆脱离现场的情形是否一定构成逃逸就值得细究,不能一概而论。《解释》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也就是说,认定肇事逃逸还是脱离现场,最重要的是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使交警部门无法查找肇事车辆,从而无法确定肇事司机。给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和伤者、死者的抢救及赔偿问题带来障碍,最终使案件审理无法正常进行,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行为人有可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刑罚来制裁。

  交通肇事案件责任的承担,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处罚的价值取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2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一般肇、事案件则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是否逃逸作为量刑的关键情节不容忽视。由此可见,同样的全部责任,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也是截然不同的,逃逸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并列,充分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我国《刑法》第133条作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打击方向。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付某造成了重大事故并脱离现场是客观事实,但其主观上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要通过其客观行为来分析:第一,事故发生后,付某的跟车人受付某委托主动安排拦车,并和被害人家属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一直相陪,公安机关完全能够通过跟车人找到被告人;第二,被告人付某多次和跟车人联系,询问情况,在跟车人手机被受害方控制后,亦未中止联系;第三,在将货物全部卸下后,主动到医院,想找到被害人;最后,在未找到被害人的情况下,又联系被害人住在哪家医院,并主动向被害方说出自己的位置,公安机关正是根据被告人向被害方提供的位置而将肇事车扣押,将被告人抓获。综上所述,被告人付某虽然驾车离开了案发现场,但主观上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其不构成肇事逃逸。但付某作为一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反而驾车脱离现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应当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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