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义务组织他人在小区有偿存车丢失是否担责

时间:2011-08-02 16:20:2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义务组织他人在小区有偿存车,车辆丢失,组织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案情]

  张某系某小区居民。为方便小区居民停车,2001年张某自行筹建居民存车处。他亲自制定了存车处的各项管理制度,确定了存车收费标准,并招聘了存车处工作人员,确定了工资标准,但其不参加看管车辆,亦不分享存车收益。王某、刁某、刘某经张某同意负责看管车辆,王某任组长,收取的存车费由三人分享。2001年7月起,何某将摩托车存放在存车处,并按期交纳存车费。同年11月20日晚,摩托车在存车处丢失。为此,何某起诉要求张某、王某、刁某、刘某共同赔偿其车辆损失5640元。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张某作为组织者筹建居民存车处,但又没有参与看管车辆和分享存车利益,是否应当对何某丢失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在处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作为存车处的组织者亦是实际经营者,张某对存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辞退、管理和收取存车费用的标准、收益的分配、使用,有决定的权利。为此,张某制定了居民存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指定王某作为存车处组长,负责日常工作。由于张某未尽监督、管理责任,致使王某、刁某、刘某没能有效地履行其看管职责,导致摩托车的丢失,应由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张某虽系存车处的组织者及管理者,但其没有参与看车,也没有得到报酬,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张某、王某、刁某、刘某之间并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张某虽然自行筹建了存车处,并组织人员看管车辆,但其不收取存车费,亦没有参加劳动,没有分享劳动成果,因此,张某并不是实际的经营者,与存车人没有形成保管关系。而王某、刁某、刘某等三人与张某不同,他们收取存车费,并分享存车费,实际上与存车人之间存在着保管关系,三人应履行保管车辆的义务。何某的摩托车在存车处内丢失,应视为三人未认真履行保管的义务,造成何某的经济损失,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http://www.shigu.org/613a.html

执业机构: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保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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