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受害人并发其他病症,事主是否赔偿

时间:2011-08-02 16:22:2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受害人并发其他病症,肇事司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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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朱某夜间驾车回家途中,经过某交叉路口,因车速较快,将正在街上遛弯,横穿马路的钱某(75岁,某工厂退休工人)撞伤。朱某当即将其送入附近的医院治疗,并预付医疗费3000元。经医院检查,钱某存在骨折和皮肤裂伤等多处伤情。钱某入院当晚,出现胸闷、气短、烦躁等症状。经检查钱某患有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并且病情有恶化趋势。医院组织相关部门对钱某的病情进行了会诊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钱某的病情逐渐转好,呼吸困难也较以前改善。钱某出院时,因医疗费用问题与朱某产生争议。

  钱某诉至人民法院称:我于傍晚出门遛弯途中被朱某驾驶的快速行驶的汽车撞倒,导致我小腿胫排骨骨折。朱某在事发当晚将我送至医院,预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即对此事置之不理。在我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均未前往慰问和商谈补偿事宜。而且,在我出院时,家属多次与其进行电话联系,要求朱某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朱某都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交通事故发生前,我身体一直很好,事故发生后,我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赔偿我的医疗费3568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交通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朱某辫称:钱某属于高龄老人,行动迟缓,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其出门遛弯的途中应当由其家属陪同。因此,对于此次交通事故,钱某本人及其家属亦负有一定的责任。钱某住院期间,我为其预付了医疗费。因工作繁忙,一直抽不出时间到医院看望。我曾委托朋友代为探望了钱某,并对钱某本人及其家属表示慰问和歉意。但钱某住院期间借机治疗了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对此部分费用我拒绝支付。对于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我只同意承担百分之五十。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并发其他病症,肇事司机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年事已高,其在出门遛弯的过程中,家人应当在旁陪同。所以,钱某的家人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钱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治疗其他疾病,属于其个人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朱某不应当赔偿此笔费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只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钱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出门遛弯之类的一般生活行为完全可以自理,不需要家人的陪同。因此,钱某及其家人对此次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钱某住院期间治疗的其他疾病,虽然是钱某本身所固有的疾病,但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病情加重,如不予以治疗,则可能造成生命危险,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朱某也应当承担。

  [评析]

  钱某虽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但还不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对于一般的日常生活行为钱某完全可以自理,不需要家人的照顾。并且,钱某是在正常情况下横穿马路,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朱某的车速过快造成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朱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规定减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钱某虽然行动迟缓,避让不及,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钱某及其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钱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是否应当由朱某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钱某在其住院期间,并发其他疾病,这些疾病与钱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有直接联系,朱某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治疗费用。钱某人院时除骨折等外伤外,身体其他状况正常。人院当晚,突发胸闷、气短、烦躁等症状,呼吸困难,经检查,钱某患有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并且有恶化趋势。这说明钱某过去虽患有多种疾病,但并未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威胁其生命,钱某人院后出现的诸种严重症状和疾病的恶化趋势,与交通事故对钱某的身心的影响有直接的联系。钱某为治疗以上疾病而支付的费用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造成的。所以,朱某应当承担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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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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