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04 15:10:0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受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获法院支持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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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获法院支持
8月17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方状告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以下称财保港北公司)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亲属2.4万余元。
2004年8月9日,李常洲到财保港北公司参投该肇事车辆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8月10日零时起至2005年8月9日二十四时止。2004年10月22日,李常洲驾驶桂R31290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209线3.59KM+800M时,与行人谢大文发生碰撞,造成谢大文因伤情严重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谢大文与李常洲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谢大文的妻子韦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常洲、港北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受害人死亡发生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其中被告港北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被告李常洲赔偿1.9万余元)。
横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法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对保险公司直接的请求权。中国保监会[2004]39号文明确,自《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强制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广西全区已强制实行多年,故原告韦某等请求被告财保港北公司直接赔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鉴于真正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还未统一施行,根据现有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宜由被告财保港北公司赔偿。据此,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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