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辩大律师:侦查机关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吗?

时间:2011-08-11 16:38:0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侦查机关可以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吗?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扣押邮件、电报必须是出于侦查案件的需要。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国刑法对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犯罪和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犯罪也都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不得任意侵犯。对犯罪嫌疑人,同样要保护他的通信自由权利,不得对其邮件、电报随意进行扣押。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不是说侦查人员在认定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可以凭主观想象,想扣押就扣押,而是应当有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客观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扣押的邮件、电报要与案件的侦查有关,是出于案件侦查中的实际需要,与案件无关的邮件、电报不能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包括扣押他人发给犯罪嫌疑人的和犯罪嫌疑人发给他人的邮件、电报,其中“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以及报刊等。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邮电机关协助执行。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要报请所在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扣押。执行扣押时,一般要当面通知邮电机关,侦查人员除了出示必要的工作身份证件外,还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邮件、电报的文件证明。对扣押的邮件、电报应当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和有关邮电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也可以用电话通知邮电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先予扣押,但应当详细说明自己工作身份的情况、需要扣押的邮件、电报的情况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的情况等。如果扣押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里、不在邮电机关寄递中的书信、电报的,适用扣押物品、文件的规定,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上述物品、文件进行扣押时,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即案件已经发生变化或者邮件、电报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该邮件、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继续扣押邮件、电报已经失去意义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以维护邮电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还对扣押的邮件、电报如何返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扣押的邮件、电报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后,凡是与案件无关、不能作为案件证据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以内解除扣押,将扣押的邮件、电报返还邮电机关。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0-12/17/content_13278.htm

执业机构: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保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连会有律师 > 连会有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