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辩律师: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时间:2011-08-11 16:47:56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赵燕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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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害怕上诉后加重刑罚的顾虑。
        所谓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是指: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如,原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徒刑。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罚金的金额。如,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12年,罚金数额也不得比原判决增加。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如,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处缓刑考验期为4年。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撤销缓刑,也不得将缓刑考验期延长到5年。
        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5.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
        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0-12/17/content_13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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