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如何负刑事责任

时间:2011-08-12 14:39:4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如何负刑事责任?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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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除了完全的精神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常说的“半呆半傻”,也有的是原先是比较严重的精神病,经过治疗后正处于缓解期,基本上恢复了自制力,但仍有残留的精神病症状,这种精神病人对于一些基本的社会现象是具有一定辨别是非能力的,也具有一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他们又与正常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有差别,达不到正常人的程度,这在法律上通常被称为“限制责任能力”或“部分责任能力”,也叫“不完全责任能力”,形象地说,是介于完全责任能力和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之间的一种精神状态。对这样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规定了这种情况,即对由于生理或病理状态形成的有部分识别是非、善恶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这样规定,既考虑到这种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刑法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不利于维护社会治安,同时又考虑到不能要求他们和正常人一样,因此在进行处罚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7/content_2927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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