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条件

时间:2011-08-15 15:45:0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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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规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这一犯罪从主观上看,行为人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
        2.这一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本罪。“重大损失”可以是多方面的,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如使他人的商业信用降低、无法签订合同或无法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等;或者使他人的商品声誉遭到破坏,产品大量积压,无法销售等。“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过程中,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所采取的手段特别恶劣等严重情节。该条对“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界限没有作规定,主要考虑到这类犯罪存在于商业活动竞争之中,犯罪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很难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司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司法解释。
        以上四点是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要件。
        根据法律规定,对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10.htm

执业机构: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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