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时间:2011-08-16 11:14: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什么是刑讯逼供罪?

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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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该罪有以下特征:
        1.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有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逼取的口供事后是否被证实符合事实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有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公诉案件中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决前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中没有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都称为被告人。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根据刑法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关于故意伤害罪、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并从重处罚。“致人伤残、死亡”,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刑讯逼供过程中,故意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使用暴力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残疾或者死亡。

http://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436.htm

执业机构: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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