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丈夫不能以妻子流产为由要求离婚

时间:2011-08-17 16:20:3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丈夫不能以妻子流产为由要求离婚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以案讲法 张先生结婚5年,和妻子感情一直不是很好。2004年8月,妻子怀孕后,竟悄悄做了引产手术,盼子心切的他根本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张先生认为妻子的这一做法侵犯了自己作为丈夫的生育权,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律师杨雪表示,从法律上讲,《妇女权益保护法》赋予了女性享有独立的生育自由权。根据《婚姻法解释(三)》,丈夫以侵犯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但夫妻双方因此致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的,法院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将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依据,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离婚。

  解释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http://tj.house.sina.com.cn/news/2011-08-13/08411351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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