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姻法解释三实行 婚前个人按揭房离婚时归

时间:2011-08-17 16:27: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姻法解释三实行 婚前个人按揭房离婚时归个人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以式实施。该司法解释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请著名的婚姻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杜江涌、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对6大主要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前购房 按揭房屋归产权登记方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案例:2007年,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胡某在此期间以个人名义按揭了一套房子。2008年二人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张某开始参与还贷。2011年,二人协议离婚。至此,张某参与还贷两万元,按《婚姻法解释(三)》,胡某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应偿还张某的两万元及其利息,包括对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点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并进行产权登记,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将被认定为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意义:提醒婚前共同购房,登记要慎重。

单方财产 父母出钱购房属个人财产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过去,市民常常认为只要结婚后拥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都应以共有财产进行财产分割,事实上这有失公平。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一般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案例:小张和女友小李于2010年5月结婚,婚后小张父母拿出毕生的积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的房子。2011年8月,二人因故离婚,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该房屋被认定为小张的个人财产。

点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符合实际情况。

意义:父母出资购房,是目前离婚纠纷中存在最大争议的一部分。《婚姻法解释(三)》后可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共同财产 一方财产婚后增值不算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这是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案例:1994年,九龙坡某公司董事长陈某和妻子李某结婚,陈某将他婚前个人财产800万元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5年后,两人离婚,妻子李某认为800万元存款利息是两人婚后产生的收益,要求平分利息。法院因有关法律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一直不好判决。后经协商,陈某让步,与妻子平分利息。

点评: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类似陈某800万个人财产的银行利息,作为孳息,离婚时对方将无权分得。

意义:该条款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间”,有利于审判环节把握,有助于解决纠纷。

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8/13/8377883_0.shtml

执业机构: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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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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