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7 16:36:4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前财产法定个人所有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司法解释中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内容都是关于财产问题的规定,以至于有网友质疑:婚姻是否只剩下了一堆财产?
对此,巫昌祯认为,司法解释把财产作为核心内容来规定在情理之中,“随着经济发展,家庭拥有的财产也越来越多,房子、车子、高价电器等,离婚时争夺财产就成为了热点问题。”
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原有的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应对。因为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仅有一条,即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另有约定除外,并补充了约定的书面形式。巫昌祯说,这种情况下,用司法解释作出补充性的规定,弥补了婚姻法的不足。
巫昌祯认为,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采纳了群众意见。司法解释的正文与之前公布的草案有较大不同,有的条文取消了,有的作了较大改动,种种修改都是符合民意的举措。
对于部分网友“该司法解释是男性的‘福音’,对妇女利益保护不够”的说法,巫昌祯并不认同。她说,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这是婚姻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只是把这个原则细化了,区分了男女双方各自的权益界限,总体上适应了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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