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8 15:26:2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该房产夫妻双方无权处分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李某与高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最终决定离婚,考虑到女儿不满3周,所以由母亲高某抚养。但是,当初夫妻二人共同出资以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母亲高某觉得孩子归自己,房子也要归自己,但是李某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那么以孩子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在夫妻离婚时,该房产该如何分割呢?
首先明确的是,该房屋产权属于婚生子女,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该房屋。
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因此,本案中李某和高某以女儿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在他们夫妻离婚时,他们是无权处分的,是女儿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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