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8 15:28:5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在夫妻感情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继续生活下去的需要离婚的时候,请注意保护自己的财产。
一、共同财产
除有特别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及其收益;
4.除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归一方所有以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5.以一方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二、个人财产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由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三、共同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2.有证据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婚前一方所负债务;
3.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债权人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到底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难以知晓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个人债务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明确知道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一方对外所负债务;
2.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其债务属个人的债务;
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自筹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http://www.peichang.org/zinvcaichan/85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