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8 15:38:19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离婚时继母不愿与继子女生活可以解除抚养关系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就作出了《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继续抚养的,仍由其生父母抚养。”因此,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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