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8 15:50: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婚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保定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电话:189 0312 8818 158 0312 9099 lianhuiyou@yahoo.com.cn QQ:138480312
婚姻期间,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一方实施以下行为的构成对一方权利的侵害: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对侵害一方人身权的行为中极其严重的少部分行为予以制裁,而对大多数行为没有予以处罚,在实际的认定中,对于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的认定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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