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律师: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时间:2011-08-26 11:51:0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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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抢救、治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

  【详解】本条是关于对医疗机构救治标准和方式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创伤是特殊类型的损伤,特点是发生率高,伤情复杂,最典型的是撞击伤。交通事故创伤往往由运动的车辆和人之间交互作用而形成,受伤部位发生率较高的是头部和下肢,其次为体表和上肢,创伤的性质以挫伤、撕裂伤、碾压伤和闭合性骨折最为多见。医疗机构应当针对交通事故创伤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治疗标准和方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抢救和治疗,争取时间,抢救生命,避免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为了防止在交通事故救治诊疗过程中发生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诊疗标准来救治伤员。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伤特点,制定统一的创伤诊疗标准,以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防止医疗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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