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6 11:54:0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强险条例解释: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擅自从事交强险的处罚】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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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详解】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擅自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处罚规定。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从行为主体看,需是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的设立,我国实行设立的审批制度,《保险法》第71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从业务范围看,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还必须有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权力。本《条例》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能够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没有获得批准的保险公司不得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出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需要有相当的准入条件和标准,这样才能够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顺利开展,同时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本条和第36条的内容是相对应的,第36条规定了非保险公司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同第3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相比,对保险公司的责任要求更严格,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其目的在于,最优先维护善意投保人的利益;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第36条规定的20万元相比,提高了罚款的数额;3.对于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是比较严重的行政处罚,由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这两项行政处罚实质上是行政法规所能够设定的最高处罚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停业整顿和吊销经营许可证,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对保险公司规定更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1.保险公司是从事保险业务的市场主体,有义务更严格遵守本条例的规定,而违反了相应的规定,则其法律责任也应更严格;2.只有保险公司都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地从事经营行为,才能够保证整个保险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而这样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险公司是最主要的受益者;3.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从事保险的完备条件,且其在公众中享有一定的声誉,其违法行为也更具有迷惑性,危害后果也更严重,所以,对保险公司的行为理应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进行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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