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从2010年5月到2013年现今,就任设计主管这个职位。入职前公司只与我签定试用期的协议外没有跟我签任何的劳动合同。在2013年2月底,公司经理找我谈辞退我的事宜,并且我也同意了。但在谈到补偿金时,公司只许给我一个月的薪水补偿,但我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给于我补偿,这时经理跟我说,让经理给财务商量下,再给我答复。每二天,经理跟我说,公司决定去掉我主管职位,降为设计师,继续留用我。我没给于答复,因为我觉得公司留用我是因为我要求公司辞退我需支持我劳动法规定的三个月薪水补偿金而改变的,也怕降我的职只是一个权益之计,一但我同意她这个决定,接下来会公司会利用降职的原因,降薪降福利等手段逼我自动离职的可能。我想请问下,我要怎么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补充提问:
公司其实就是不愿意做按法规年限三年补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因此才以降职留用的方式来应付我。
我想问下,我这种情况可否可到劳动仲裁部门处申请仲裁吗?还是利用哪些维权的方式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麻烦好心的律师们给我出谋划策想办法吧,本人感激不尽呀!
咨询者: 福建  [咨询时间:2013-03-01-状态:未解决]
杨永俤律师的解答:

若只签订试用期协议,试用期外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最后一年,公司要再支付一份工资。
本律师熟悉劳动案件,需要进一步咨询等可来电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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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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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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