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以及《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之规定,哥哥年岁已高,依法不具有相应劳动生活能力,也不能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作为生活来源,且一直单身住在弟弟家生活,因此属于弟弟的被抚养人,享有被抚养人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