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律师。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单位女生宿舍内有两名女孩休息,凌晨四点钟一男子通过窗户打开门锁进入该宿舍,并且用手接触其中一女生的膝盖上部,被该女生发觉,随即大声喊叫,该男子惊慌而逃,同楼男生听到声音后随即追赶,将该男子抓住,后报警110,经查该男子为1996年11月生人,现在是2012年9月份,也就是说该男子未满16周岁,嫌疑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该宿舍楼女生丢失内衣裤也与该男子有关,但公安机关记完材料后说由于该男生未满16周岁,按照猥亵的有关法规不予以行政拘留,在与当事人协调未果的情况下,派出所要放人,当事人肯定不同意,但公安机关给予答复是已经尽到了责任,要求去法院诉讼,请问该案例中,派出所有什么不对的吗?像该男子按照法律应给与何种处罚?要求赔偿的话,应该在多少范围之内?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2-09-05-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