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器具费具体是否应该按实际发生的算?
我家(山东省)安装车库门(和安装公司谈好2100元,安好付款。我家是老平房改装的车库)在安装过程中要打车库门上面的胶,我父亲帮忙移动下面的凳子,打到一半移动凳子的时候,当时安装人员违规操作,没有下凳子,再上凳子,而是双手抓在车库门上面的水泥板上,让我父亲移动凳子(为了省事),导致水泥板脱落打到我父亲脚上(水泥板是刚盖10天左右,应该是水泥没有凝固好,再加上安装人员拉拽导致脱落),由于脚伤势严重,到医院只能在小腿截肢。
盖平房的水泥板是我父亲的建筑队盖的(我父亲也是建筑工人,我父亲也参与了建筑)。
我父亲53周岁,住院医药费花了3万元,出院安假肢花了2.5万元
现在已经到法院起诉,问题分歧在假肢费用。假肢公司出的证明是4年一换 还需要五次加这次共6次 共计15万。但是对方提出要求按普通适用型计算。山东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里有规定确实有一条说的要求按普通适用型赔偿,但是没有规定普通使用型是多少钱?08年山东工伤赔偿条例里有普通适用型(小腿)按7000元一次算。我父亲也不是工伤啊。
问题两个:
一:法院假肢费用这块会怎么判?会按实际发生的算吗?
二:责任怎么算?就是施工单位会占多大的比例?
希望律师分析下
补充提问:
已经诉讼了。
问下律师我提的两个问题 法院一般会怎么判?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3-04-21-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