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试用期问题

我与2011年1月4日就职于北辰某公司采购职位,试用期为三个月,期间保险等一切都没有,时不时的加班到很晚,没有加班费,知道现在2011年5月4日还未给我转正,并被告知再推迟半个月,此公司做法是否已违法?我该走怎样的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05-04-状态:未解决]
向鹏律师的解答:

您好!
该公司行为违法。详见《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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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汇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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