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问题

你好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合同中规定如员工违约需承担3000元赔偿。2011年2月24日去上班,实习一个月,4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给我上社会保险。公司4月15号发了2月底到3月底的工资。差半个月的工资没发且这个月十五号应该发工资也没有发!公司说每月从工资里扣除300元作为风险抵押金,一年扣满3000元,满一年之后全部退回!但是这个没有证据!请问一下我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吗?公司哪些是不被认可的! 工作期间没有培训费用也没造成公司的损失!请问劳动合同中的承担违约金3000元成立吗?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5-17-状态:已解决]
向鹏律师的解答: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详见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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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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