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付

我是2010年3月出的车祸,2011年4月8日开庭,至今判决书还没下发,请问有关赔付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按2009年的21430元计算,还是按2010年的24293元,再有车主负全部责任,我们是有偿拼车,在赔偿上判决能按总赔偿的90%计算吗?谢谢
补充提问:
我们是有偿拼车上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两处九级伤残,法院正式判决还未下达,据我所知,在伤残赔付方面是按照2009年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计算的,21430*20*0.22=94294,所有的赔付总计是137000元,因为是自愿拼车,法院按车主承担90%的经济赔偿,也就是
137000*90%=123300,不知道法院判的公不公,谢谢。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05-25-状态:未解决]
向鹏律师的解答:

您好!
应当按照一审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即2010年的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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