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身亡,供电局所谓的“我们没有责任”是否成立?
尊敬的律师们,你们好,我有一事需要咨询,请帮忙解答,谢谢。
我三叔在武汉市开办了一家小型塑料加工厂,和另外一户小厂公用一个产权属于当地供电部门的变压器。2011年7月3日晚8点左右,我三叔在生产过程中(厂内)对机器进行维修作业时不幸触电,在送医院急救不久身亡。我三叔的厂子规模很小,厂房等设施也不正规,包括电线等电力器材的安装也不正规,但是在当地已经生产经营多年。在触电过程中,电闸没有起到保护作用,事后查看证实,变压器上面根本没有安装触电保护器。事后,供电部门以“我们没有责任”推脱。
个人认为,虽然触电地点在室内,但是供电部门多年内没有监督到缺少电力保护装置,也没有进行任何提醒或警告,供电部门所谓的“我们没有责任”站不住脚。
请问在这次事故中,哪些人需要负责?供电部门是否有责任?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7-04-状态:未解决]
向鹏律师的解答:
您好!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除非对方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不承担责任。但责任承担的大小,应当根据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来确定,如果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是非主要原因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