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与某单位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日期为2011.4.11-2011.7.30,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7月18日),我没有答应,现在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终止试用,公司人事现在对我说,试用期可以是6个月并且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在劳动局有备案因此是合法的,请问是这样吗?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试用期的时间预订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有权延期试用,现在提出的终止理由能否成立。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如果该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的话是否可以要求工资代通知金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7-21-状态:未解决]
向鹏律师的解答:
您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即视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