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之定残日前一天。 一般来讲,不构成伤残的,可以以住院时间来计算。构成伤残应该以鉴定结论为依据。如果您的车只有强制险的话,那么超过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需您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