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我在某公司工作了七个月,没有交社保也没有签合同,现在仲裁已经受理了准备开庭。但是我手上的证据只有当时的押金条子复印件(劳动局事先进行过调解,押金已经退还给我了,押金条原件就还给了原来的工作单位),但是现在仲裁开庭说一定要证明材料原件,那么开庭当天我需要找当时受理这件事的监察员为我作证明吗?还有,我的工资卡是当时进公司的时候该公司帮我办理的,我将清单打印出来,上面有工资转账的明细,请问这两项证据够不够?
补充提问:
非常感谢您的回答,我想问那公司那边会不会否认我曾经是他们的员工呢?虽然我有银行卡的工资转账记录,但是并不能证明是该公司转的啊?而且我手上也没有其他的证据了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4-19-状态:已解决]
向鹏律师的解答:
您好!
工资条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详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