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努某某与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时间:2011-05-06 11:12:19    文章分类:民商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的代理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

本案审理的是一审原告努某某与被告徐某某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原被告于2004年8月25日在某某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工作人员面前签定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徐某某当场给努某某交付一年的租金8400元。这时被上诉人徐某某完全知道此时与他签定合同的对方房主是努某某而不再是以前的房主努某某。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一年期满后,并未续签合同,因此努某某完全有权利要求徐某某退还出租房屋,并且要求徐某某承担逾期滞纳金。

而徐某某辩称的所谓给努某某交付 万元现金的问题,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徐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对此款的说法是自相矛盾的,先说  万元是交纳的十一年的房租,后又说是给努某某交纳的购房款。称交纳的十一年的房租却拿不出租房合同,称交纳的购房款,条子上却写的是房租。而如果徐某某认为没有合法依据给努某某交纳了  万元,应当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另行提起诉讼,而这并不属于本案同一法律关系。

二、关于努某某给徐某某出具的收条多写了一个零的问题。

(一)先说明一下9650元房租款的来历。某某长年租赁努某某的房屋,自2000年元月1日至2002年7月30日徐某某一直未付房租。两年半的房租共21000元,而在这期间努某某一直在徐某某的商店里赊购日常用品,9650元就是在算帐时用赊购的货物折抵的房租,折抵完后用21000元减去9650元剩余的11350元房租由徐某某给努某某打了一张欠条。这就是9650元房租的来历。

(二)某某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的证明及公安干警的证言证实了在努某某给徐某某出具的收条中误多写了一个零后,努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当时公安干警蔡某某及斯某某出警向徐某某索要误写的收条,徐称原件丢失,还给努一某某张复印件,证实了当时确系误写。

(三)徐某某签字的证明直接证明了  万元中间的零误写。

2002年7月3日徐某某签字的证明。这份证明有徐某某的签字,证明了2002年7月2日努某某所写的收据数字上系误写多加了一个零。并且该收据已作废。这份证据有直接的证明效力,证明了本案的事实。

一审法院委托检察机关所作的鉴定结论证明不了本案争议的事实。该鉴定的结论与本案争议事实无关。推翻不了被鉴定证明的证据效力。徐某某签字的证明上的数字中间的零是否为两次书写并不影响证明的效力,因为这份证明全部内容就是为了说明之前的收据为误写。该证明中有两个阿拉伯数字,并且数字下面附有大写,应以大写为准,这是最基本的常识。并且该鉴定并没有作出被鉴定证明无效的结论。另外,该鉴定存在众多错误,其比照的样本为2004年8月28日的租房协议,而事实上根本没有2004年8月28日的租房协议,只有2004年8月25日的租房协议,因此该鉴定为无效证据。并且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徐某某对他签字的证明的内容并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对书写日期提出了异议,因此他对证明内容是认可的。

(四)本案中其他众多证据也证明了这份收据为误写。

1、2004年8月25日签订为期一年的租房协议时,是一审原、被告在工商局的工作人员的面前签订的并由徐某某当场给努某某支付的一年的租金8400元,徐光聪完全知道协议的内容,如果有十一年的租赁合同,已给付了十一年的租金,为何还会签订这份合同并且给付租金!

2、徐某某家庭并不富裕,努某某经常对其照顾,从法庭调查中上诉人的举证可以看出,徐某某自2000年元月至2002年6月共拖欠努某某的房租11350元。

3、2002年7月2日以后徐某某仍然拖欠努某某的房租,徐某某共拖欠2002年8月至2004年5月的房租共计 12613.80元,这也说明之前的收据为误写,根本不存在一次给付11年房租的情况。因为如果在2002年7月已给付十一年的房租。在此之后怎么还会拖欠房租!

4、对于努某某出具的收据的说明一审被告徐某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是自相矛盾的。一审中第一次开庭时说是交的十一年的房租,第二次开庭时又说是交纳的购房款,陈述自相矛盾。也说明收据为误写。

5、按照日常经验法则也可判断出努某某的收据系误写。

徐某某不可能在没有租赁协议的情况下一次性付给努某某十一年  万元的房租。这是不合常理的,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立即退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人:王朝阳

200 年  月  日

(本案一审败诉,二审我的当事人完全胜诉,法院全部支持了我们的上诉请求。)

执业机构: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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