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限制非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范围

时间:2008-06-19 10:37:24  作者:秦根才律师  文章分类:职业感悟

建议限制非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范围

北京  秦根才律师

    我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同时,现行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劳动争议调解法及行政诉讼法均未禁止非律师代理相关案件。法律服务实践中,由于法服务市场主体除了律师以外还有多种非律师人员。司法行政机关严格监督管理的又多是对律师的。有的非律师服务人员常以律师名义招揽业务,甚至在代理业务中存在许多违规、违法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失。危害委托人利益,危害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秩序。不明真相的媒体记者,还以律师的名义予以批评报道,侵犯整个律师行业的名誉权。就目前的状况看,严禁非律师人员进行诉讼、仲裁代理的规范,还难以在短时内得到相关法律的统一认可,统一的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法还难以在短时内出台。因此,为了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给委托人以清晰的辨认和选择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除了相关办案单位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资格外,急需联合规定非律师人员代理诉讼、仲裁案件的范围,包括案件类型和争议标的金额、审理案件机关的级别。因此,建议相关国家机关或职能部门联合限制非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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