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7-23 10:19:46 作者:北京秦根才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
关于劳动合同中服务期规定的咨询
秦律师:
您好! 冒昧地打扰您,我是在网上看到您的信息,我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向您咨询,恳请得到您的指点。
我2004年7月份至今在一家外企工作,当时签的劳动合同规定:第一年实习,然后工作3年。去年5月份公司付费让我去国外工作学习,出去前,公司要求签了“培训合同”,“合同”规定:从回来上班之日起在本公司服务期限为5年,也就是到2012年9月结束。上个星期公司通知我,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要续签合同。我的问题是:
1、劳动合同到期后,“我有没有必要签新的劳动合同继续在这份工作? 不签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公司有没有理由要求赔偿“培训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
2、合同签好后,如果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我要不要赔偿或获得赔偿?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解答,期待您的回复!
致
礼!
XXX
XXX先生,你好!这几天较忙,回信和较晚,请谅解!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我初步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你所提到的合同都应当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中的合法约定,至于是否续签合同,关键看你自己是否愿意留在这个用人单位工作。如果不愿意留下,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依法你只有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义务。如果出现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减轻你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负担。需要注意的是,你在国外到底是工作还是培训?如涉及具体案件,适宜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当面咨询。
祝你好运!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2008-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