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3-22 16:34:37 文章分类:答疑
广东刘先生咨询:2006年11月份进的公司,合同签了一年,在2008.2.5合同到期,2008.3.1公司通知我不用上班了,我想问一下公司应怎样补偿我?
你好!根据你反映的情况,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初步认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除了足额缴纳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以前社会保险费中单位应缴部分,没有义务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应当提前告知,否则,期满后双方形成新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再不让上班,应是劳动合同的解除,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鉴于2008年2月7日是春节,是法定节假日,建议协商处理。欢迎浏览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qinlawyer,进一步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