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向解聘的用工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一)

时间:2008-05-12 10:52:05    文章分类:劳动

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根才

经过长期的协商,笔者代理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终于协商解决。用工单位通过用人单位已经一次性支付委托人经济补偿金16.8万元。委托人近日主动到笔者所在律所结清了后续代理费。本案的案情是:

委托人自1999年9月1日与某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后又多次签订劳动合同),并被人力公司派遣到以色列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任技术工程师至今。2007年2月第三人决定委托人的工资总额包括:每月人民币21000元整,另外在春节前有另外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春节补助,公司每月提供住房基金:工资的10%,也就是人民币2100元整。2007年8月 1 日代表处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务合同,并于8月21日通知我,将于2007年8月10日(解除日期)解除我和代表处的聘用关系。特别表明:委托人在解除日期之前归还所有用于工作的文档和资料及所拥有的公司设备和财产后,才通过被诉人付给我RMB21373元作为我到终止日期的工资和离职补偿 RMB168000元。要求委托人签署附件的终止聘用信并发还给第三人,他们在收到委托人签名的终止聘用信后会安排付款。委托人已于8 月10 日以前办完应当办理的交接手续。9月10日左右签了终止聘用信。可是代表处迟迟不予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申诉人认为被诉人与第三人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此在2007年9月29日,以人力公司为被诉人,代表处为第三人,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诉人按照规定立即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2,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91,000元、赔偿金910,000元合计1,183,000元,追加第三人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过程中,代表处不仅提出答辩而且提出反诉。其答辩是:1、与申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与被诉人签订《聘用员工劳务合同》,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答辩人单位工作。2、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没有雇用合同,双方自愿解除了雇用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或赔偿金。答辩人与申诉人没有签署过劳动合同或雇用协议,答辩人与申诉人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用关系,而无需支付相应的赔偿。本案中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自愿终止雇用关系,并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3、申诉人在答辩人单位工作年限不到2年,主张8年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答辩人成立于2006年,与人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只有2年。申诉人在答辩人单位工作时间尚不满2年。4、申诉人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给答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申诉人工作期间私自将答辩人价值75994美元的设备出借给他人并没有取得借用人的任何借用凭据,对工作极不负责,导致答辩人至今无法收回上述设备,蒙受了严重的损失。综上所述恳请贵会依法驳回申诉请求。反诉是:要求裁决被反请求人按照反请求人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具体为:将S/N编号为AC0088235等9件设备(共计价值75994美元)收回并交还方请求人,或由被反请求人取得借用人签署同以归还上述设备的证明文件并交付反请求人。实事和理由:被反请求人在反请求人单位工作期间,未经批准将9件设备借给他人,未与借用方签订书面的借用合同,甚至连收条也没有取得。被反请求人离职时承诺会将上述设备收回归还还给反请求人但至今仍未履行其职责。

人力公司抗辩:没有与委托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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