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我现在一家外企工作(做一搬的技术管理工作),目前已工作四年,合同还有两年到期,今年初我部门新上任一个老外当经理,我此前和他有过工作关系,他对我的印象不好,他上任后以我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联系人事部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工会提出如不能胜任工作应安排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但此老外不同意,如果公司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我能否要求2倍的经济赔偿?
根据我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强行解除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应该给予2倍的经济赔偿。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另外,如果公司说他给我安排了调整工作岗位,但接收部门不接收,他也没办法。是否可以说公司没有违反此条款?
补充提问:
谢谢各位律师的回复,我想明确一下,也就是说我已工作了四年,应该得到8个月的工资赔偿,是否是这样?
另外我正准备进行劳动仲裁,如果公司说他给我安排了调整工作岗位,但接收部门不接收,他也没办法。这是否可以成为公司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理由而拒绝2倍的赔偿?
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1-04-23-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