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信息披露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4-11-25 15:29:12    文章分类:信息披露

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督促特许人适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特许经营行业是国际通行做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和保障被特许人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由特许经营的权利价值不确定性、信息非对称性、信息决策性及准特许人公众性所决定的,其主要功能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业务活动开展前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为此,各国在实践中均建立了“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 的信息披露监管体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也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上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经营实务中,不少特许人由于不具备特许经营的条件,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故意进行不适当的披露,要么披露的内容不全面,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只字不提;要么语言模糊、有歧义;要么披露一些虚假信息。导致特许人最终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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