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纠纷管辖方面的法律风险

时间:2014-11-25 15:39:34    文章分类:诉讼指南

管辖权制度是民事诉讼体系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指定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有效的条件包括:

(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

(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

(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

(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6)根据《民诉意见》第24条,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若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管辖或者是约定不明确,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特许经营纠纷中,被授权地,即加盟店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加盟商可以向自己的加盟店所在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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