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

时间:2014-11-25 16:30:54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的有以下几类:

1、采取非法的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主要有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1)以盗窃的手段获取,通常是指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以利诱的手段获取,是指以给付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方式引诱了解商业秘密的雇员、合营者、顾问及其他知情人员告知其商业秘密。

(3)以胁迫的手段获取,是指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雇员、合作人及其他知情人本人或与知道商业秘密者有关的亲属等其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商业秘密的知情人交出商业秘密。

(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是指除上述三种手段以外,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愿,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其他违法手段。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最常见的就是,潜在的被特许人通过加盟洽谈的手段,在商业特许企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列》的规定向其披露相关信息,获取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

2、以非法手段处置非法的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1)向他人或向社会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者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或约定而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社会公开商业秘密。

(2)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自己使用而从中获利的行为。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违反约定将其获取的商业秘密在各种有用的场合加以运用。其可能用于生产,也可能用于经营或销售及其他方面。

(3)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非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通过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允许其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权利人以外的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给他人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人以外的人是通过正规途径合法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密要求而向社会披露、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对商业秘密的获取是合法的,但行为人同时负有保密义务,行为人的披露行为就是违反这种约定或权利人要求的保密义务而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没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行为人则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侵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里所谓的明知或者应知是指第三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当然对善意第三人因受让取得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可以继续使用,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用并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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