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17 08:57:44 文章分类:特许经营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规定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有的称为单方解除权,是因为其仅赋予被特许人解除权;有的称为任意解除权,是因为在一定期限内被特许人可以无理由行使该解除权;因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理论上将这一规定称为“冷静期”。
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这无疑以“牺牲”交易安全为代价,从形式上来看,好像违反了公平原则,但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同于一般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前,由于合同双方在谈判实力、经验方面的差别,或者由于被特许人受到某些误导,可能导致被特许人一时冲动而决定签约,从而没有反映被特许人的真实意图。因此,本条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立法经验,明确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必须约定一个“冷静期”条款,以缓冲一下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并赋予其在对特许人有了进一步了解后可以反悔的权利,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特许经营市场比较发达、成熟的欧美、日本等国家均有此类规定。比如《澳大利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第13条规定:被特许人有权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7天之内解除合同。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法》第十八条第(4)项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冷静期,期限长度应由合同双方决定且不应少于7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内受许人有权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美国法律规定,特许经营人必须在签约前10天向被授权人交付一套包括23个方面详尽说明的披露文件,这10天被称为“10天冷静期”。但是,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并没有对“一定期限”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将此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尊重当事人自主民事意思表示的立法精神。
被特许人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一般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二是特许经营费用返还。特许经营费用主要包括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保证金。
特许人在“冷静期”条款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特许人害怕被特许人行使单方解约权,对自己不利,因此,往往不愿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款。但这并不能剥夺被特许人的这一权利,法院会根据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自由裁量被特许人行使这一权利的期限。实践中有的法院给予了被特许人很长的期限,有的达到半年、一年甚至二年。这样反而对特许人更加不利。
